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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函[2017]6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1286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 发文时间:2019-12-31 00:00

    生效日期:2019-12-31 00:00

  • 分类:综合

    时效:全文本有效

  • 有效范围:全国

出台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文号:
2019123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1286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闽地税函[2017]66号                   2017-4-20

省经信委:

  《关于推动我省企业兼并重组 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建议》(20171286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现行有关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处置“僵尸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对符合条件的重组业务,允许企业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对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可以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契税和印花税。

  二、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

  近年来,我省地税系统积极支持各类企业开展改制重组,整合僵尸企业资产,认真贯彻落实改制重组各项优惠政策,对优惠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辅导纳税人用好用足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2016年减免242户改制重组企业契税2744万元、印花税151万元,实实在在地减轻了改制重组企业负担,助力企业改制重组,较好地支持盘活了企业资产,促进提高纳税人资产运营效率。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说明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政府及地税部门无权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案反映被收购企业土地、房屋等资产过户,要缴纳契税、土地增值税等问题,主要是采取购买土地、房产等方式,而非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兼并重组方式,导致了税收负担重。2016年,我局开展了《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课题研究,对现行税制存在不利于企业重组的内在缺陷做了较为全面的剖析研究,结合国际国内经验,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完善相关税收政策的意见建议。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向上级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支持和促进企业改制重组,提高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和企业市场竞争力。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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